以下的司法解释其它地区的法院不应采纳吗??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
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不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复函
(2000年12月25日法研[2000]122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豫法民字第118号《关于“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就逾期所欠租金结算后,债务方出具的“欠款结算单”能否按“债务纠纷”适用普通诉讼时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租赁合同债务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只表明未付租金的数额,并未改变其与债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因此,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该欠款结算单所发生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00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0年12月25日 (中央法规)

咨询者: 黑龙江  [咨询时间:2010-11-21-状态:未解决]
敖霖律师的解答:

可以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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