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2-22 14:32:45 作者:李仁正 文章分类:典型案例
2010年2月,金先生诉至长宁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马女士依买卖合同约定赔偿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即人民币52万元)。
马女士辩称:其未能通过银行贷款批准是由于年底银行政策收紧所致,并非是由于其自身原因所致,因此同意与金先生解约,但拒绝承担违约责任。
长宁法院审理后认为:付款义务是买方的主要义务,买方因贷款不成逾期不能付款,理应向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作为购房者,马女士应对相关国家政策和银行政策变化有预见能力。现马女士辩称因为银行政策收紧导致其不能贷款,所以无须向金先生承担违约责任的观点,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合同中20%的违约金约定过高,本院酌情予以调整。
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马女士向金先生支付违约金人民币8万元。
李仁正律师点评:
在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因为没有采纳情势变更原则,所以买方若因银行政策变化导致不能贷款的,仍须向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