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款系婚前财产,婚后取得产证,房子归属如何确定?

时间:2011-02-22 14:37:50  作者:李仁正  文章分类:典型案例

                            购房款系婚前财产,婚后取得产证,房子归属如何确定?

    (本文作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上海房产律师 李仁正律师 更多详情请见:上海房地产法律网www.legalabc.com咨询电话:15800595718邮箱:http://renzhenglee@126.com)


   近来赵小姐很无奈,虽然在婚后购买了房子,但日前浦东法院判决她还是没有房子的份额。


    2007年5月,河南赵小姐与上海刘先生登记结婚。第二年3月18日,夫妻俩购买了一套房子,产权人为刘先生。后来夫妻产生矛盾,2010年2月8日,刘先生在赵小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屋的产权变更为王家四兄妹共有。赵小姐发现自己住着好好的房子怎么变成他人的了,气不打一处来,故向浦东法院起诉四人,要求确认该房屋由赵小姐夫妻共同共有。


    法庭上,兄妹四人称,2008年购买房屋的资金来源是闵行区黎路老房子的动迁安置款,因为四被告都是黎安路房屋拆迁的安置人。赵小姐对于该房屋没有任何出资,夫妻俩于2007年5月结婚,从结婚到购房只有几个月的时间,夫妻没有共同存款,没有能力购房,故认为该房屋由四被告共有。


    法院判决:法院最终判决赵小姐对该房产不享有所有权,驳回了赵小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根据本案相关证据,购买系争房屋的款项来自黎安路房屋的拆迁款,赵小姐在拆迁中并没有利益,故首先可以确定赵小姐对系争房屋没有出资。再看刘先生出资部分,虽然安置款系其与赵小姐婚后所得,但所涉拆迁被安置利益衍生自黎安路房屋,在婚前即已存在,所得安置款只是该项利益的具体化,而赵小姐对黎安路房屋不享有权益,故刘先生所得安置款可认定为其个人财产。至于购房其余出资部分,即使同赵小姐所述是丈夫其他家人的赠与,因购买房屋登记在刘先生个人名下,从社会常理出发,也应认定是她们对刘先生个人的赠与,属于刘先生的个人财产。综上所述,赵小姐对于系争房屋没有任何贡献,刘先生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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