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避违约金过高被调整而造成损失

时间:2011-03-18 15:16:31  作者:李仁正  文章分类:常见问题

       在商业地产中,双方基于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取得了房屋使用权,一般出于经营需要,会对房屋进行装修,这种投入较大。尤其是双方签订了长期租赁合同大型商铺或写字楼,承租人出于对出租人的信任,或者说是出于对合同的信任,往往斥巨资装修。可是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对方违约的情况。虽然合同中约定了较高的违约金,但如果无法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或者在证明损失的证据不充足的情况下,法院可能会依照《合同法》第114条:“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将违约金下调,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即使对装修部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业未必能够准确反映承租人的全部损失。

       鉴于上述情况,承租人可在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约定计算损失的方式,将来以此作为主张损失的依据。但要注意,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收集证据。因为,法院可以依法调整违约金,却无权调整损失和损失的计算方式。

执业机构: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上海 闸北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工程建筑房产纠纷 合伙加盟 遗产继承 婚姻家庭 金融证券 招标投标 公司并购 公司上市 资产拍卖 消费维权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李仁正律师 > 李仁正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