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5-22 18:03:06 作者:李仁正律师 文章分类:典型案例
本文来源:上海房地产法律网www.legalabc.com
2003年8月2日,张某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由张某向甲公司购买一件建筑面积为15平方米的商铺,每平方米20000元,房屋总价为30万元人民币。如交房时房屋实际面积少于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不超过5%(含5%)的,房屋单价单价不变,总房价按实际面积进行调整。2004年7月9日,张某与刘某签订《商铺转让合同》,将其预购的上述商铺以每平方米30000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刘某,受让面积按15平方米计算。2005年3月1日,甲公司为刘某办妥上述房屋房地产权证,房地产证载明建筑面积为14.5平方米。刘某要求甲公司补偿面积差价款,遭到甲公司的明确拒绝。
法院判决:
甲公司向刘某返还面积差价款10000元。
律师提示:
张某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将其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刘某,甲公司予以默认并为刘某办理了房地产权证,因此,甲公司应当向刘某承担返还面积差价款的责任。
本案中,张某持预售合同转让房屋,实质上转让其与甲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转让合同在房管局办理的交易程序,就是要求开发商出具书面函件同意该交易,然后将预售合同的买受人直接变更为新的受让人,重新在房管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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