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5-31 21:56:20 作者:李仁正 文章分类: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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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初,甲房地产开发公司在A市中心地段开发了一个高档小区住宅。赵某看中了该小区一号楼的两套商品房201室和301室。2004年5月1日,赵某与甲公司签订了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并经当地房管局登记备案。赵某在交了首期房人民币40万元后,表示自己无力承担其与房款,并向甲公司提交了《退楼申请书》,同时希望能够租赁这两套房屋。 甲公司考虑后,同意了赵某的要求,并与赵某签订了《购房转租房协议》,解除了原购房合同。赵某已经交纳的原购房合同的首付款直接转化为房屋租金。由于双方的疏忽,赵某和甲公司未能在大确权之前即使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注销登记手续。A室房地产交易中心规定,在大确权期间不能做变更手续。因此,赵某与甲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房产证只能先登记在赵某名下,然后在过户至甲公司名下。赵某在租赁期满后,就搬出房屋,不再居住,A公司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因此无法办理房产更名手续。甲公司基于将这两套房屋销售出去,遂委托设法委托公证处做了公证,并将这两套房屋于2006年底出售给你不知情的李某,李某随后取得了新的房产证。2007年,A市房价暴涨,赵某后悔当初没有和甲公司解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赵某联系甲公司后,得知房屋已转让他人,非常生气,向A市某法院起诉,要求A市房地产登记中心撤销核发给李某的房产证。
法院判决:
撤销核发给李某的房产证。
律师分析:
本案发生在《物权法》实施之前。不动产登记具有公信力,这样才有利于保护交易的安全,本案中的李某属于善意的第三人,不应承担甲公司伪造公证书的后果。
(本文作者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房产律师 李仁正律师,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