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5-31 21:57:14 作者:李仁正 文章分类: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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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的孙先生有一套私房将于2006年拆迁,根据拆迁协议的约定,拆迁后,孙先生可以分到两套90平方米的新房和一套50多平方米的新房。由于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孙先生决定将其中一套即将到手的动迁房出售给张女士。2005年11月15日双方就此事签订了《买卖房屋协议书》,约定孙先生将自己将自己拆迁后分得的约90平方米的一套新房,以每平方米6000元的单价出售给张女士,张女士需支付孙先生定金20万元。协议签订后,张女士当即支付了20万定金。
2009年12月20日,孙先生分得的动迁安置房已全部到手,张女士要求孙先生尽快履行双方的买房协议,并向其交房。但此时,该地区的房价已经飙升至1.5万每平方米,孙先生要求张女生按照市场价购买该套房屋,遭到张女士拒绝。双方协商无果,张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孙先生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房义务,并办理交房手续。
法院判决:
判决孙先生双倍返还张女士的定金,对于张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提示:
张女士和孙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虽明确了房屋的单价,面积及违约方式等,但对于系争房屋的具体地址、交房时间、付款方式等均无约定,尚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不能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协议书仅可视为张女士向孙先生购买房屋的预约。所以,张女士无权据此协议要求孙先生履行交房过户的义务。但是,有效的房屋买卖预约协议对签约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应按约履行。孙先生在签约后单方面提高房屋价格,违反《协议书》的约定,应当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张女士在签约后,向孙先生支付了20万元的定金,所以孙先生需要承担向张女士双倍返还定金的违约责任。
在此,提醒购买动迁房的购房者,签订买卖动迁房的协议时宜谨慎处理,有必要参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明确交易细节,以免日后卖方反悔,造成经济损失。
(本文作者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房产律师 李仁正律师,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