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6-14 11:42:09 作者:李仁正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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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与王女士为夫妻关系。1995年结婚后,共同居住在张先生父亲张老先生承租的位于上海市周家嘴路**弄的一套老公房中。1996年,王女士生一子小张,一家人的生活和气美满。1999年,该套房屋面临拆迁,张老先生、张先生、王女士、小张一家四口作为被安置人分得上海市虹口区大连路***号1105室的一套98平米的房屋。2000年,张老先生去世。2004年,大连路新房交房,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为张先生一人。2006年,张先生下海经商,创业初期资金周转发生困难,张先生瞒着家人,将大连路的新房抵押贷款80万元,投资自己的生意。王女士得知后,明确表示反对。二人发生争执,王女士无奈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对该套房屋的所有权,撤销房屋上的抵押权。张先生辩称,大连路的该套房屋,是由其父亲张老先生承租的房屋拆迁得来,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
判决大连路**号1105室房屋归张先生和王女士夫妻二人共同共有。
律师提示:
虽然本案中的系争房屋是由张先生之父承租的老公房拆迁分的,但是拆迁的事实发生在张先生与王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王女士同样属于张老先生承租的老公房的拆迁被安置人。因此大连路的该套房屋应当属于张先生和王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未经王女士的同意,张先生无权擅自将该套房屋进行抵押。
(本文作者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房产律师 李仁正律师,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