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6-20 22:36:26 作者:李仁正 文章分类: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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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老先生与孙先生为父子关系,孙先生与丁女士为夫妻关系。2003年,孙老先生出资50万作为首付,为儿子孙先生买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一处住宅,房屋产权人登记为孙老先生和孙先生二人。2005年,孙先生与丁女士结婚。2008年,孙先生决定将该套位于龙阳路的房屋出售 ,共得200万元售房款。其后,孙先生利用该售房款中的50万购买了宝马轿车一辆,登记在丁女士名下;50万用于其与丁女士出国旅游及购物,剩下的100万,存入自己账户用于购买股票和基金。孙老先生得知后,多次向孙先生和丁女士主张其对于售房款一半份额的所有权,均被拒绝。无奈之下,诉至法院。孙先生辩称,认可孙老先生的诉讼请求,但由于该售房款全部用于夫妻生活开销,因此,债务应由孙先生和丁女士二人共同承担。丁女士辩称,自己对于200万的来源毫不知情,宝马车虽然登记在自己名下,但是平时都是孙先生在使用;夫妻两出国的50万开销基本也是孙先生花的多,剩余的100万更是存在了孙先生的个人证券账户,因此,该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判决:
孙先生和丁女士共同偿还孙老先生100万元的售房款。
律师提示:
公民的合法权利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孙老先生作为房屋的共有人,理应享有出售房屋所得的款项。孙先生对于孙老先生的债务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并用于夫妻共同消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丁女士,对于该笔债务的偿还应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作者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资深房产律师 李仁正律师,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