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付租金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导致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

时间:2011-07-05 13:42:43  作者:李仁正  文章分类:典型案例

本文来源:上海房地产法律网www.legalabc.com

案情简介:重庆世界贸易中心大厦(简称:世贸中心)系重庆鑫隆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鑫隆达公司)投资开发,并取得预售(预租)许可证。重庆解放碑茂业百货有限公司(简称:茂业公司)与鑫隆达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承租地下二层到地上八层,并依照合同预付了大部分租金,尚有一部分租金未能如约支付。鑫隆达公司以茂业公司存在拖欠租金及更换品牌等违约行为为由,要求解除租赁合同。

本案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两次审理,最终不予支持鑫隆达公司解除租赁合同的诉请。本案租赁合同实为预租,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的内容来看,鑫隆达公司缔约的目的有二:一是收取承租人支付的预付租金,以完成世贸中心预租房屋的建设;二是将竣工的世贸中心预租房屋交付承租人租赁经营,收取租金。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鑫隆达公司收取了茂业公司支付的11280.7万元预付租金,完成了世贸中心预租房屋的建设,并将其交付给贸业公司租赁经营。以上事实说明,贸业公司拖欠119.3万元预付租金虽然构成了违约,但拖欠的租金金额仅占总租金的9%,主要的付款义务已经履行,其拖欠租金、更换品牌的违约行为并未导致根本性违约,也没有导致鑫隆达公司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没有触及和破坏鑫隆达公司的根本利益。因此,对于其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李煜琰律师提示:“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原出租人能否行使解除权” 这个问题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还有较大争议,本案虽然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但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以往判例并没有约束力,因此,此类案件应聘请专业的房产律师,尽早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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