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前后提出两种薪资制度,应该怎样结算工资?

1月4日上班,试用期7天,进行免费培训,面试时口头说明月工资1000,按照工作完成情况最多500元奖金,试用期过后签订合同。
但是事实上,试用期间没有兑现培训,我1月12日办理入职,只是在简历上签了入职时间和名字,(用人单位制定的入职方法)用人单位始终没有提到签定劳动合同,可是20日左右(记不清哪天了)用人单位又提出新的薪资制度,和新的在我们部门工作范围之外的工作任务(领导认为很容易完成,完不成要倒扣工作,没有底薪,如果都没有完成那么一个月只有车补+饭补共300元工资),要求我们在新的薪资制度表上签字。1月27日,因为我们没有在新的薪资制度表上签字,让我们离开单位,美其名曰让我们回家考虑,结果从1月27日至2月11日,无论我们怎么打电话也不接。现在的情况是,用人单位执意要用1月20日左右定的新的薪资制度给我们结算半个月的工资,大概只有一、二百元左右,这种做法对吗?我们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补充提问:
我工作不到一个月,能不能得到双倍的工资赔偿,是否应该按照一开始的月薪10000元结算工资?如果不是,应该怎样结算工作?能否要求别的经济赔偿?单位还认为是我们辞职的,要求我们3月14日(一个月后)去结算工资,这样对吗?我们应该怎么办?
咨询者: 辽宁  [咨询时间:2011-02-15-状态:未解决]
聂成涛律师的解答:

单位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你们可以向你们当地的劳动局进行举报,追究你们单位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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