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类房产税纠纷该怎么解决?

我们于2010年6月10日与业主及重庆中房中介公司签定了三方购房合同,但当时的合同上注明“房屋配套设施过户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我)承担。
按当时的政策我方支付的税费应该仅为一万元,但甲方(出让方)在办理了抵押注销后却因提供不出产权证而耽误了我方到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及相关事宜,直至2010年12月份甲方才拿到房屋产权证,而现在根据国家的政策计算出税费共计4万4千多元,导致中间出现了3万元左右的差额。
合同中另一条中写明了“甲乙双方须于甲方抵押注销后的房地产权证出件时提供相应的证件并到场办理过户及相关的一切手续,丙方应积极配合。若甲乙双方因此而出现延误,一切责任与丙方无关。”我方认为正是因为甲方当时提供不出房产证而延误了办理相关手续,现在国家政策变了肯定应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费用,请问这笔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 请具体说明一下是法律的哪条哪款。谢谢!!
咨询者: 重庆  [咨询时间:2011-02-20-状态:未解决]
聂成涛律师的解答:

这种情况,是甲方违约在先,因此,给你们造成的损失,其理应进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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