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应不应该把企业改制方案中决定的留守人员名单向职工公布?
我是一个退伍军人,曾经在一个还算不错的企业工作,但是在1996年,该企业由于一些特殊的原因被迫停产(这里请注意,是停产不是破产,因为直到停产该企业也一直是处于赢利状态),直到去年也就是2010年,县政府迫于该厂工人年年上访的压力,对该企业进行了改制,但直至改制结果形成事实(也就是通过了县委常务会议的决定)也从未向全体职工公布过一次人员的去留问题,(因为厂里的工人大多是比文盲强一点点(识字)的不懂法律的大老粗,一听说政府解决都高兴的在同意改制的表格上签字表示同意,但却没有几个人对企业留守人员这个概念有清醒的认识)以至于真正应该被定为国家企业留守人员的优秀员工却被遗弃。在政府决定的留守的五个人当中,有一个是在此次改制中办理了退休手续(再加上这次被定为留守人员的工资领双份工资)的副厂长,第二个是因为退伍军人(志愿兵)身份而受到“照顾”的在前几年已开始在某单位领取工资(再加上这次被定为留守人员的工资领双份)的前厂办公室主任,第三个是一个参与改制工作的普通女工,剩下的两个都是据说是我们县的某位县长亲自点名一定要留守的一个是原在厂时厂里雇用的司机(临时工,没有任何正式手续,但因厂子后来停产后无人管理,人事档案资料均已丢失,特别说明一下,在县人劳局调出的原在厂职工名单中是没有此君的),另一个也同样是某县长特别亲点的一个原厂化验室的化验员。我想请教一下律师,国家关于企业改制后应该留守的留守人员的选定标准是什么?这个名单应不应该向全体参改职工公开?据咨询一业内人士透露,通过了政府常务会议的决定即便是错的也是要照章执行的,真的是这样的吗?如此说来,做为一县之长,人民的父母官岂不是真的完完全全的掌握了人民群众的生杀大权?而把那些真正为企业效过力、流过汗的优秀员工到老了却要自己来为自己的生老病死买单!
咨询者: 陕西 [咨询时间:2011-04-03-状态:未解决]
王咏律师的解答:
如果你对厂里的行为不服,你应当向国资委主张你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