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约定利息之借贷可否主张逾期利息

时间:2008-12-15 10:40:18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案情】

    2007年5月中旬,被告李琳向原告邓贵材借款人民币2万元,并出具借条,但是没有约定利息,到期后原告自2008年7月1日起,多次向被告催讨此款但未果。2008年9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本金2万元和利息。

    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06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在本案中,原、被告没有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在原告起诉之前,也就是2008年7月之前,被告只需返还本金,无需返还利息。但是,这并不代表被告在任何适合都不需要返还利息,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借款合同到期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被告应负偿还借款及利息之义务,本案中,原告在借款合同到期后,于2008年7月日起,向被告催讨还款,此时,原告已经向被告主张权利。故被告应当返还2万的本金和2008年7月1日以后的利息。

执业机构:浙江鹏威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浙江 金华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交通事故 债权债务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遗产继承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潘宁律师 > 潘宁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