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权属于用益物权
时间:2009-04-09 15:52:21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如果将承租权理解为用益物权,那么租赁关系就找到了物权归宿和物权目的。具体理解是:在当事人只签订租赁合同还未将不动产交付给承租人时,当事人之间只存在债权关系,承租人只享有债权,当事人之间一旦为交付行为-将其看成物权行为,该物权行为设定了租赁权,承租人的债权就因此而消灭,租赁权这一用益物权就是租赁合同所产生的承租人债权的归宿。 现代社会中,租赁关系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其价值和意义大大拓展,客观上要求突出承租人利益及其保护,使得租赁权的物权性质破历史尘土而出,只说明租赁权有了适宜的发展环境,不表明其经历了债权向物权转化的质变过程。什么租赁权物权化,当初就不该将租赁合同与租赁权混淆起来,将租赁权当成了债权。像德国民法那样因为租赁权的基础是租赁关系,进而认为租赁权是债的关系,是将权利产生的原因和权利本身混为一谈的结果。地上权也依当事人约定而产生,为什么不说地上权是债权?⒁ 追究法律不将承租权规定为用益物权的原因在于:罗马法以来所有权神圣。如承租权为债权,承租人依此债权就不能对抗所有人,这就更好的维护了所有人的利益;如承租权为用益物权,承租人有权依此物权对抗所有权人,这时法律保护的就不再是所有人而是使用人。当今法律的发展趋势是,由所有→用益,未来法律将会更多的保护用益权人,因为只有非所有人才能更好的使用物,更大的发挥物的价值。 (2)只有将承租人享有的权利界分为债权阶段和物权阶段才能更好的解决买卖不破租赁和优先购买权的问题。 当我们将承租人享有的权利界分为债权阶段和物权阶段后,才突然发现买卖不破租赁和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均只是我们站在物权阶段所探讨的理论,创建这两个理论的时候,我们只考虑了物权阶段的情况,而完全忽略了债权阶段的存在。这两个理论仅是物权阶段各方利益衡量的结果,而没有考虑债权阶段各方利益的不同。在物权阶段,买卖不破租赁和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是没有问题的。因为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是物权排他性的体现。法律之所以赋予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是因为,由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其已与租赁物的共有人一样,和租赁物形成了一种人与物的关系-即物权关系,基于这种物权关系其利益才较租赁物的其它买受人优先得到保护。而在债权阶段,承租人享有的仅为债权,据此债权债权人无法对抗租赁物的新所有人。在此阶段,承租人未实际占有、使用租赁物,未与租赁物发生关系,仅与出租人有一种债权关系。因此,其与租赁物的其它买受人一样同处于债权人的地位,基于债权平等的理念,其没有任何理由享有优先购买权。这是本文对此问题的简单分析,由于篇幅有限本文没有详述。因为本文的目的,仅是为了说明对承租人权利分两个阶段分析后,能为我们提供一个进一步研究买卖不破租赁和优先购买权的问题的一个机会。本人认为,通过各方的利益对比和衡量的方法,特别是通过将只签订合同未交付标的物的承租人与同样只签订合同未交付标的物买受人的期待利益和法律保护的程度相比较,更能说明:在租赁物未交付前,承租人不应该享有买卖不破租赁和优先购买权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