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从单位安排被解雇

时间:2014-02-24 14:34:04  作者:张彦荣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 案情简介

家住杭州道的张先生于2010年2月份进入天津某有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资为9000元每月,公司地址为滨海新区。

2013年8月底,公司通过张贴公告等方式通知所有员工从滨海新区迁往西青区上班,逾期未报到的视为旷工。张先生考虑到距离较远,所以断然拒绝。2013年9月初,公司撤销了原地址考勤设备、办公网络和电话。紧接着,公司就要以旷工为由要与张先生解除劳动合同。张先生觉得单位如此做法十分不近人情,难道他就应该被解雇吗?

◎ 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有权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另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天津某有限公司从滨海新区迁移至西青区,若张先生对公司迁移行为存在异议,则公司应与其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公司有权在保留相关协商证明的前提下,提前一个月通知或另外支付一个月代通金后解除与张先生的劳动合同并支付其经济补偿金,而不是直接认定张先生的不服从行为属于旷工并以此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另外,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滨海新区与西青区仍属于同一城市,并未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充其量只能认为使劳动合同履行变得较为困难。所以,建议公司可以使用提供班车、增加车贴或者使用弹性上下班时间等方式,协商与员工处理这一变化较妥。

 

执业机构:天津明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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