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12-01 15:15:01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房子是人类最基本的生活资料,更是人们生存的“根”。对于国人来说,一般只有有了自己的“房子”,才算有了真正的“家”。
热线一
家人能否继承或续租廉租房?
杜先生:我家原有四口人,我和妻儿与父亲租住在一套廉租房内。廉租房是以父亲名义申请,现父亲病故,但房子仍在有效租期内。我们夫妻两人收入状况与当初申请廉租房时相比,没有明显增加。请问,我能否继承或续租父亲的廉租房?
◎ 解答:
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只有被继承人的自有财产才能被继承。廉租房属于公房,故租房人不对其拥有房屋产权,廉租房不属于可继承的遗产。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来看,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每年都须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所以租用廉租房是需要具备一定条件的,当条件不符合规定时承租人应退出廉租房。综上,廉租房是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的。
但是,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经复核,家庭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按规定推举新的租赁人与房屋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无共同申请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按照杜先生的描述,只要现在仍然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条件,就可推举其作为新的租赁人与相关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热线二
唯一闲置房产能否拍卖?
董女士:朋友邱某向我借了150万元,约定2013年6月还款。之后,邱某夫妇举家外出多年并与我失去联系。我向法院起诉要求邱某夫妇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同时申请对邱某的一套160平方米商品房进行财产保全。法院判决生效后,邱某夫妇仍下落不明,我便向法院申请执行。经法院调查,邱某夫妇除此处房产,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请问,法院能否对邱某夫妇此处房产拍卖以清偿债务?
◎ 解答:
根据《最高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该房屋不是邱某夫妇生活所必需的房屋,邱某一家外出多年并未在该房屋中居住,可认定其唯一房产状态只是一个假象,该假象不能成为阻碍执行的事由。因此,法院可根据董女士的申请对邱某的这套住房进行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