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南开城管选择性执法
我公司于2008年2月1日与天津市老年活动中心签订了房屋土地租赁协议,公司投入大量资金用于土地平整和地上物的建设,并且每月按时交纳房屋土地租金和水电费。但在2011年8月老年活动中心单方面要我公司搬迁,并与2011年9月13日下午以维修水电为借口,暴力对我公司停水停电,违反了国务院第590号总理令的规定,给我公司正常的生产生活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和损失,严重侵害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极其不良的社会影响。
南开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受老年活动中心委托以“违章”建筑为借口,拟对我们投入巨资的房屋进行拆迁,利用公权力达到他们逃避对我们赔偿的责任,我们誓死保卫我们的合法权益,用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害。
南开区城管综合执法局的领导请注意,老年活动中心就贵局所认定的“违章”建筑存有几千平米,前面有“违章”的活动房和临建,后面有“违章”的两层楼和平房。还有很多的违章搭盖的建筑。贵局不管别的违章建筑,偏偏跟我们玩命。贵局这种选择性执法行为,与党中央国务院倡导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构建和谐社会的大方针是背道而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临时建筑物应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南开区城管综合执法局无权责令拆除违法建设。
南开区城管综合局的执法依据是《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而根据这一条例违法应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南开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处理违章建筑超越了自身职权,是违法行为。
《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并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强制拆除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违法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在以上法律规定中都严格要求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行相关的法律,南开区城管综合执法局不是法律授予的执行机关,所以南开区城管综合执法局做出的《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告知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所作出的裁定是无效的。
南开区城管综合执法局津南开综执告字第1139号所告知单位是天津市老年活动中心,签收人是老年活动中心的法人,可是南开城管综合执法局要执行的是我公司的私有财产,地上建筑物是我公司投入巨资建设的,从法律上讲是主体不符,不符合法律规定。
我们强烈要求天津市南开区城管综合执法局认真查明各个“违章”建筑形成的具体情况,严格执行国家和人民赋予你们的职责。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妥善处理我公司与老年活动中心的合同纠纷。我们坚决抵制贵局这种选择性执法的行为。即使你们拆了我们的房屋,我们也不会离开。依法治国,推动法制进程。建立法制国家,和谐社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法律法规。严惩一切在拆迁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咨询者: 天津 [咨询时间:2011-11-11-状态:未解决]
孙金刚律师的解答:
你公司如果只是就拆迁补偿不能达成一致,我可以帮助你协调。具体面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