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偿还

1994年以后的事,一个女人嫁给一个已婚的男人,因为那男的没有跟前妻办理离婚手续,而且跟前妻还生了两男两女,前妻生的儿女现已成家立业,离前妻时身无分文,所有家产都留下,走了个人,后者跟他生活十五年,还生下一男两女,大的14岁,第二的11岁,小的6岁,可是没有办理结婚证,打拼了十几年,所有积蓄都建了房子,房产是他两个人的名字,现那男的不幸死亡,前妻的儿子现在来争家产,请问律师那男的财产由谁来继承,还是怎么分割,还有建房不够钱,由女方出面借的款都用在建房上,借条上很明显注明该款用在建房上,由女方压的手印签的名,请问该借款是不是共同偿还,还是由女方自己偿还?
咨询者: 天津  [咨询时间:2009-04-05-状态:未解决]
孙金刚律师的解答:

房屋扣除借款剩余的部分应属于同居期间所得,其中属于男方的部分依法应由男方的继承人继承包括与第二个女人所生育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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