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居民到大陆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

时间:2012-06-10 16:14:10    文章分类:民事商事

  为鼓励台湾居民到大陆投资创业,根据关政策及法规规章,国家工商总局就台湾居民来大陆部分省市(北京、上海、江苏、浙江、福建、湖北、广东、重庆、四川等九省市)申办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工作提出意见。通知指出,自2012年1月1日起,台湾居民于上述省市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由经营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登记。关于经营范围,该通知指出可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零售业与餐饮业,不包括特许经营;关于从业人员与经营面积,通知要求自2012年4月1日起,从业人员不超过10人,经营面积最大可达5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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