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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我有一处两层营业用房于07年8月租给甲经营,租约期为6年。甲因经营不善于08年8月将一楼转租给其右侧商户乙,同时将二楼转租与其左侧商户丙。之后我一直未收到甲按照合同应缴纳的租金,并且拒绝会面商谈,这期间丙方以无法联系甲为由,将其与甲约定的年租金直接交给我,直至2010年12月。
我于2010年10月将甲、乙、丙三方同时作为被告起诉至所在区法院,在被告甲、乙方缺席情况下法院判决被告甲按合同支付租金(剔除丙已交我方的金额),判决乙、丙方将房屋归还我方,之前所有租赁合同即可终止。乙方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级法院,之后乙方又行撤诉,2011年2月市中院民事裁定维持员法院判决。
因原被告三方均决绝执行判决,我与2011年2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至今,原被告甲、乙方已执行完毕,但丙方以期间按时缴纳租金(交至2010年12月)为由继续拒绝执行,并提出如执行应由我赔偿丙方经营损失以及装潢费用30万元。
所以我想咨询考虑到丙方房租已交至2010年12月,也就是交至我上诉时间之后,强制执行是否存在法律障碍,丙方提出30万赔偿金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咨询者: 江苏 [咨询时间:2011-08-20-状态:未解决]
徐元宏律师的解答:
你的判决已生效,你的问题由法院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