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害事件

A{我用A代替人称}是在邮政上班的,事发当日去平南县平南镇上渡小学送报纸,在某老师宿舍送报纸时被该老师的狗咬伤,因为A要有证明回所请假去打针,此老师当时开出证明是被他的狗咬伤的,在打针的这段时间里,还有最后一针时.突发狂犬病死亡.

{有医院的证明和该老师当初的书面证明,可否算是证据充足?官司有多少胜算?法律上有这样的依据吗?对于死者能拿到应该有的赔偿吗?}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1-12-25-状态:已解决]
管东平律师的解答:

可以诉讼追索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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