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咨询
我于2008年进的这家公司,在2010年1月22号上班时受伤(右臂骨折,鼻梁骨折,左眼上方骨折,并有多处缝针),在家休养一年左右,在2011年1月11号取出右臂里的不锈钢。由于公司是私人企业,我并没与公司签合同(公司里所有工人都没有),公司也没有给我买保险。老板只在两次出院的时候分别拿了2000和4000元给我做营养费。
请问我可以向老板要求工伤赔偿吗?上诉的处罚力度是怎样的?
补充提问:
我的右臂里的不锈钢是2011年1月11号取出,不嫩认为这是一个周期么??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1-03-12-状态:未解决]
管东平律师的解答:
1、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恐怕过了工伤认定的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