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权问题

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请问王某生前和王某死后小王是否可以要求丁某返还房屋?
补充提问:
就是我在网上还看到类似的题目,答案解析说因为丁某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所以王某和小王(王某死后)是房屋所有人,小王可以要求返还,但要赔偿损失。而这道题的解析却是说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王某与丁某达成了房屋买卖的协议,王某应承担将房屋交付给丁某以及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丁某的义务,因此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小王作为王某的继承人,应承受王某的权利及义务,小王同样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我就想如果小王不履行合同义务,而主张他所有权人得权利,是否可以?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3-07-29-状态:未解决]
刘世亮律师的解答:

小王无权要求丁某返还房屋。除非小王和杜某是串通,否则丁某已经无权要求杜某返回房屋,但可要求小王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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