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1款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上述规定中的前四种人为法定监护人,担任监护人必须按照法定顺序,即有前一顺序的,位于后一顺序的人就不能担任监护人。你母亲患有精神病,你作为监护人的顺序在你二姨的前面,你可以作为监护人。
但是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各项民事活动的权利有限,进行离婚诉讼需经过你母亲的明确授权,监护人才可代为进行离婚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