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16(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一的,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