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该如何要回对方欠我的货款?

对方欠我货款久拖不还,我二次上诉,法院判决: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欠款金额确认,但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待成就时再予以主张。(未成就的理由上对方说还没收到外商的货款,我又证明不了对方已收到外商货款)。

现在我查找到对方公司已经外汇到账,并已核销退税的证据,以此证据再次向法院提出上拆,法院却出了份栽定书::(以下引用栽定书原文)

现双方对于债权、债务的金额993,102.26元没有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拖欠原告的上述货款,本院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作出判决,并确认被告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现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在本院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被告已经收到外商的货款,由于原告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原告基于同一事实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应当提供申诉处理;而本院依据原告的申请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调查的证据亦反映基于核销的外汇,货物出口均在2005年度,均在本院XX号民事判决书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XX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之前,现被告向本院解释称,办理核销的时间一般在货物出口后90天内。因此即使上述证据能够证明被告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原告亦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再审。

请问吴律师,对于这样的情况,我现在该怎么办?对方明明已收到外汇,付款条件应该说已经具备了,却仍然不判支付给我?照这样判,我将永远也要不回我的货款了吗?衷心地希望能得到你的指点和帮助!谢谢!

咨询者: 河南  [咨询时间:2009-02-10-状态:已解决]
周琦律师的解答:

呵呵。

其实法院的《裁定书》已经明确告知你可以通过申请再审的方式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是正当的。因为“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调查的证据亦反映基于核销的外汇,货物出口均在2005年度,均在本院XX号民事判决书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XX号民事判决书作出之前”,所以属于有新证据可以提起再审的条件,依据审判监督程序对本案重新审理并判决你胜诉。

你的债权就可以实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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