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再次修改 涉及八方面问题

时间:2011-03-16 12:21:06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目前修改民诉法的工作已经启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扈纪华近日就我国民法、民事诉讼法的立法进程与展望,接受记者采访时透露。

  扈纪华介绍,民事立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在民事实体法方面,我国先后制定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在行政法、社会法等法律中,对民事关系也作出了一些规范,形成了以民法通则为基干,以具体法律为支撑的民事实体法。在民事程序方面,先后制定了民事诉讼法、仲裁法、海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等法律。

  扈纪华介绍,目前启动的民事诉讼法修改涉及的问题较多,主要问题包括:

  民诉法中的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我们需要研究是否要建立小额诉讼制度,是否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审级、程序、如何向普通程序转变的程序以及如何规定对当事人的救济程序等问题。

  关于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制度。现行民诉法268条只有12条对证据问题作了规定,这些规定显然是不能适用司法实践需要的。关于调查收集证据问题我们国家规定的是法院依职权调查与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并举的制度,关于法院是否介入证据调查一直存在争议。此外,关于举证时限、证据的审核和认定、举证妨碍的措施、鉴定结论等相关问题都需要研究。

  关于审前程序问题。这里需要研究的问题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有哪些工作应当在审理前完成,与审前准备程序的证据交换、争点整理等程序的关系等。

  检察监督问题。现行民诉法规定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监督,即事后监督。这里涉及理论与实践问题,分歧较大,需要进一步研究、沟通取得共识。

  公益诉讼问题。如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环境污染的问题等,这些涉及到大众、国家的利益,谁来诉?尤其是对环境的破坏,光靠行政的、刑事的管理和处罚是不是就可以了,公益诉讼谁提起,诉权请求权应该包括哪些,是停止侵害还是对以前的侵害行为也要求赔偿,公益诉讼需要研究的问题也很多。

  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问题。诉讼外调解达成协议后具有何种效力?人民调解法规定了确认程序,除此外,其他调解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承包法规定的调解、劳动争议纠纷、商事调解等,院外调解履行的没问题,如果不履行的到法院确认或者诉讼如何衔接需要在法律中作出规定。

  再审问题。目前我们国家启动再审一是检察院抗诉,二是法院依职权再审,三是当事人申诉申请再审。需要对向哪级法院提起再审的级别问题、再审的次数问题是不是要有限制性规定、再审是否应规定特定的审理程序等都需要进行研究。

  执行程序问题。对执行中异议的审查和救济问题,是重新起诉还是在执行中纠正,执行中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权人债务又不能用破产程序解决时,是按比例还是按顺序分配,与破产的区别与衔接,执行中的拍卖主体、程序等都是需要研究的。

  “除了以上问题,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还有许多问题,如送达问题、恶意或虚假诉讼等都是在民诉法修改中需要研究的。”扈纪华透露,目前民诉法的修改调研和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工作正在抓紧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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