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社的资产

1、 股份合作社的社长在没有经过股东代表同意、也没开过社员会议的情况下,私自将属于股份社的几百平方土地转让给个人,转让协议上盖有股份社公章及社长签名,现该土地已办妥土地使用证过户手续,请问可否通过法律途径追讨该土地使用权?
2、 股份合作社的社长在没有经过股东代表同意、也没开过社员会议的情况下,擅自将股份社土地低价租出,并与租赁方签订永久使用合同,合同上盖有股份社公章及社长签名,请问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不可以重新确定合理的租赁条款及签订合同?
3、 股份合作社的社长在没有经过股东代表同意、也没开过社员会议的情况下,擅自将股份社土地低价租出,并签订70年期的租赁合同,合同上盖有股份社公章及社长签名,请问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可不可以重新确定合理的租赁条款及签订合同?
4、 经过股东代表同意,将股份社土地租出,签订30年期的使用合同,合同上盖有股份社公章,请问这样的合同是否符合合同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5、 股份社一土地在本年通过区政府有关部门公开拍卖出让,在拍卖成交后,把该地块除路计算,并按除路后的面积支付款项,致使股份社蒙受经济损失,请问拍卖的土地应该除路吗?有没有这样的先例?这样做合不合法?
请律师们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咨询者: 上海  [咨询时间:2011-10-20-状态:已解决]
谢友林律师的解答: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至70年。,问题三看租赁类型,是否合法,不合法就不具有效力。

咨询者对解答的评价: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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