拷问“毒苹果”害人的背后
时间:2011-03-02 16:28:01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2月15日,苹果公司首度承认,其供应商联建公司137名工人“因暴露于正己烷环境,健康遭受不利影响”。在这起重大职业病事件中,最终确认为正己烷中毒的共101人,其中91人构成了一定的伤残等级。苹果供应商为了降低成本、谋取利润,不惜将中国工人置身于有毒有害环境,严重损害了工人的身体健康。苹果公司一向口碑良好,但在这次公众关注的职业病事件面前,欲语还休,充分暴露了资本傲慢的一面。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已经行之多年,为什么联建公司还有恃无恐,视工人健康为无物,最终导致工人群体性中毒?拷问这一事件的背后,究竟是谁在纵容“毒苹果”害人?
一、苹果公司与供应商的利益合谋是直接原因
苹果公司与其供应商的供应链体系,注定了作为上游公司的苹果公司拿走了利润的大头,而只留给了供应商极其有限的利润空间。供应商为了提高利润,不惜降低成本。而苹果手机的质量要求是有硬指标的,这成本的压缩于是全部转嫁到劳动力成本上。苹果公司要保证自己的利润,又要鼓励供应商的积极性,因此与供应商达成了事实上的共谋;即以牺牲劳动保护与工人健康为代价,确保各自的利润空间无忧。所谓的国际品牌监管,在没有利润让渡的空间下,监管方与被监管方之间形成的“监管默契”,使得所谓的监管成为了遮人耳目的假把戏。这是“毒苹果”害人的直接原因。
二、片面追求GDP的经济发展导向,政府监管部门的失职是根本原因
在片面追求GDP发展的经济导向下,只要有投资特别是与国际品牌挂钩的企业来投资,都会受到各地政府的热捧。税收是可以优惠的,审批是可以照顾的,监管是可以免检的,成为了各地政府优待外来投资企业的一种常态。我国《职业病病防治法》对企业在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的义务及其法律责任作了清晰而明确的界定,对监管部门(法律规定为卫生行政部门,2010年10月以后中编办确定这一职责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监管职责也作了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但是在联建公司的职业病爆发过程中,我们并没有见到任何监管部门的身影。苏州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社会事业局副局长郎菊明的表态或许可以让我们一窥端倪,他说园区两年前就明确发出通知,要求区内电子企业不使用正己烷,并要求企业签订承诺书。“现在看来,不能轻信企业的承诺书。”企业的一纸承诺书,就可以让我们的职业病防治法律变得苍白无力,这是执的哪门子法?这位郎局长不懂法吗?他业务懂得很,据媒体报道,他还强调政府管理部门必须前移监督阵地,切实履行监管与查处的法定职责,必要时可进驻企业调查个案,检测劳动环境,对可能产生污染源的工艺作出警示并责令停产改进,直到消除危害、排除污染源为止。为什么这样的事情不做呢?这位郎局长没有解释,尽管不清楚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是否有这样的规定——未经园区领导批准不得进入园区企业检查,但据我了解,这是很多地方为了招商引资的潜规则。如果苏州园区没有这样的规定,相关的部门如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什么不见任何动静呢?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的职业病调研报告表明,有53.5%的职业病患者认为“政府的执法、检查力度薄弱”,苏州有关监管部门集体失声也就不足为怪了。有这么多监管部门在监管上如此不给力,难怪联建公司有恃无恐?
三、工会维护职工权益的不利,劳动者缺乏制约受雇公司的手段是重要原因
在此次职业病案件中,我们听到了受害工人在艰难维权过程中的心声,“工会没有什么用!”工会是劳资争议处理三方机制中劳动者的唯一代表,是解决劳资争议矛盾的非常重要的一方。在现行法律体系中,由工会出面帮助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可以充分发挥其组织优势与体制优势。在涉及劳动者重大利益的职业病事件中,我们看到的是工会在维护职工权益面前的无力感。义联职业病调研报告的数据表明,86%的职业病患者并没有加入工会,也没有得到过工会的帮助。在工会无法发挥组织作用的时候,劳动者只能选择以个体的力量去对抗公司,尽管案件涉及到137人,但在目前的争议处理机制中,就是一个人与企业战斗。劳动者缺乏可以制约公司的有效手段与方式。两年过去了,还有不少工人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这也是我们无法回避的一个严峻现实。如果涉及到切身权益的工人及其背后的工会组织,可以对不良企业形成强有力的制约,相信不会有那么多不良企业敢于如此猖狂的任凭“毒苹果”在工人身上肆虐!
苹果公司及其供应商联建公司的所作所为,必须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无论是法律的还是道德的,这是理所当然。但如果我们不在制度建设上更加给力,不在转变经济发展模式上下真功夫,还陶醉于以牺牲劳动保护为代价的劳动密集型发展模式,“毒苹果”还会肆虐伤人,而且会有越来越多的“毒苹果”涌现,不信,等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