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在女职工三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除非单位解散或被依法撤销可终止劳动合同,并一次性支付女职工三期内的生活费、产假工资、生育费等;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导致女职工本人明确不愿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赔偿劳动者明确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前劳动合同中断期间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