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

我在单位是2009.1月份转正的,按照公司的合同,自2009.1开始给我缴纳社保,但是单位却在2009.4给我缴纳的社保,当时我向有关领导反应过情况,但是都没有明确的答复,最后领导说只支付我2个月应该自己支付的那部分款,就是145/月,本来说上个月给我,结果也没有给我。请问单位这样做合法吗?他们是不是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补充提问:
已经协商,单位说只补偿我2个月个人应该缴纳的部分,就是145每月,我觉得这样对我我不公平,单位是否应该补缴单位应该上缴的部分360每个月?而且单位答应给我290元,但是都过去两个多月了,一直也没有给,现在我想让他们给我缴纳3个月的公司应该缴纳的部分,个人部分我自己缴纳,请问这样 的要求合理吗?我们单位还有好多同事一年都没有缴纳,我马上就要离职了,因为保险的事情闹的大家很不开心。
咨询者: 湖北  [咨询时间:2009-10-29-状态:已解决]
陈学增律师的解答:

1、依书面劳动合同录用时间为办理社会保险的法定时间;
2、职工工资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政府公布的上一年本市最低工资;
3、无书面劳动合同,给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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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北京风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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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常年顾问 行政诉讼 房产纠纷 医疗事故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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