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82万元债权申报的正确性?
2,082万元债权申报的正确性
——屈习生
[(2009)咸秦民告字第01827号民事裁决书],裁定不受理原陕西如意电视设备厂员工屈习生的劳动争议起诉,理由是“……其收的数额(注:2,082万元)已走出上诉法院对本院案件受理收的的规定具体数额”,那么屈习生是否可以持此民事裁定书向咸阳市国家资产委员会申报2,082万元的劳动争议赔偿债权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章第四十七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这就是说,依照有关法律,屈习生可以持[(2009)咸秦民告字第01827号民事裁决书],向咸阳市国家资产委员会申报2,082万元的劳动争议赔偿债权。
原陕西如意电视设备厂于2008年8月开始执行国务院批准的政策性破产程序,咸阳市国家资产委员会依照有关政策派驻原陕西如意电视设备厂的破产清算组,实际上就是咸阳市人民法院指定的国有企业破产期间的管理人,屈习生的(劳动争议赔偿)债权申报,是正确有效的,并且按照国有企业的政策性破产法规,属于有限清偿的债权。
尽管如此,不能不注意到这样一个问题,屈习生是原陕西如意电视设备厂员工,咸阳市国家资产委员会破产清算组也有权代表屈习生行使债权清偿权力,假如咸阳市国家资产委员会依照程序行使了这个权力,屈习生的(劳动争议赔偿)债权申报是否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章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说,依照有关法规,假如管理人(咸阳市国家资产委员会破产清算组)代表屈习生行使(劳动争议赔偿)债权申报权力,并且管理人(咸阳市国家资产委员会破产清算组)的有关调查,在屈习生持[(2009)咸秦民告字第01827号民事裁决书],向咸阳市国家资产委员会破产组申报债权之前,屈习生仅可以对公示的清单提异议。但事实上的情况,屈习生的(劳动争议赔偿)债权申报,在咸阳市国家资产委员会破产组在未离开原陕西如意电视设备厂之前,所以屈习生的(劳动争议赔偿)债权申报,依照文章前面的论述,是咸阳市国家资产委员会不能代替的“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这样的债权,屈习生的申报是有效的。咸阳市国家资产委员会破产清算组的有关劳动赔偿公示,时间是2010年4月下旬,屈习生的(劳动争议赔偿)债权申报,时间是2009年8月,屈习生的(劳动争议赔偿)债权申报,依照法律是咸阳市国家资产委员会破产清算组不能替代的,咸阳市国家资产委员会破产清算组的有关调查,在屈习生的劳动争议赔偿未宣判之前不能结束,强行结束违法。
最后应该指出,屈习生创作此文的目的,并非讨论法律问题,原陕西如意电视设备厂补发屈习生的拖欠工资数额为57,176元,是在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宣判屈习生的劳动争议案之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章第四十八条:“……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屈习生有足够理由现在提起诉讼,但此前的咸阳市仲裁委员会的2009年9月18日送达的咸劳仲不字[2009]第4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及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09年10月24日送达的[(2009)咸秦民告字第01827号民事裁决书],都已经是有效的法律文件,能说明咸阳市国家资产委员会破产清算组的有关行为违法,能说明2,082万元债权申报的正确性。
咨询者: 陕西 [咨询时间:2010-04-25-状态:未解决]
陈学增律师的解答:
您的案情较复杂,仅凭简单文字陈述,难以搞清案情,还是以全部书面材料到当地找律师咨询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