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纠纷案
我的客户A为一家外资有限公司,现因经营不善,转让给另外一个老板(B),A和B之间签定协议,B接管A公司后不承担A公司以前债务,A公司以前的债务由A公司自己承担。请问:他们(A和B)在未与我及其他债权人取得协商的前提下,这种转让方式是否合法?作为供应商,A公司欠我的货款约50万人民币,如果我向A公司追讨货款,但A公司不存在了,其法人代表已逃跑,若向B公司追讨,B公司拿出协议表示不承担A公司以前债务,我该怎么办?是否可以向B公司追讨,如可行,请您告知我法律依据是什么,适用的法律有哪些,具体是哪一章哪一条,敬请帮忙。谢谢!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0-05-01-状态:未解决]
陈学增律师的解答:
如公司未变,仅法定代表人变更,不影响您的债权存在。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