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管所管平房租赁管理办法

房屋是平房两间。属房管所管公房。原是他父亲租赁。后离婚法院判我无限期暂住其中的一间,我要求房管所换名字,但房管所不同意。后来其父死亡。房管所换成他的名字。请问,有经验的律师,房管所的做法合法吗?如何打官司?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0-05-19-状态:未解决]
陈学增律师的解答:

1、如您的户口登记落户该房,并于法院离婚判决前在该房居住满五年(包括五年),您就与原夫享有同等公房租赁权。(法院判决欠妥。)即便将来拆迁也享有同等待遇。房管所登记谁的名字,不影响您的权利。
2、如您的前夫还有公房居住或有私房的情况下,您将房管中心起诉(实际是状告该公房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才有胜诉的可能。
3、在法院原判未撤销该款的情况下,再另行起诉,法院不会在原判未撤销的情况下,作出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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