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上诉中级法院,提出财产是不是应另行诉讼?

原告通过手机通讯记录、信件等原因发现被告有第三者所以向县级法院诉请离婚(未诉财产)。一审法院判决:因双方感情破裂,双方对财产未作争议,准予离婚,孩子归被告抚养——。被告因不服该判决,上诉中级法院(上诉状中除说双方感情未破裂,同时提出财产),中级法院裁定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拨回重审。重审法院开庭时及审离婚原因又审财产,并判决了财产权归谁所有。
为此请问律师:按照不诉不审的原则,重审法院判决此案是不是违反法定程序:被告上诉中级法院,提出财产是不是应另行诉讼?重审法院没有收被告上诉案件受理费,应不应该审理财产?
咨询者: 河北  [咨询时间:2010-05-30-状态:未解决]
陈学增律师的解答:

1、在离婚案件中,离婚是主诉,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是辅诉。
2、发回重审案件是一审的,按一审程序审理,被告可提出财产分割之诉,法院应合并审理。
3、财产分割标的额不超过20万元的,可不补缴案件受理费。若超过20万元的,判决时,体现在判决书中,由当事人依法承担。
4、只有在离婚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起诉与离婚案相关之诉,才视为另行起诉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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