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毕业生就业协议

我是一名2010年应届毕业生,学校给我推荐了份工作,我从2009年11月26日 开始在单位实习,我跟单位签约了就业协议,“若毕业生欲更改就业协议,毕业后因各种原因不在所签署的“美恒自动化(大连)有限公司”工作,则毕业生应先缴纳违约金3000元后,美恒自动化(大连)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与毕业生履行解除事宜。” 这个是就业协议的内容,我于2010年5月31日离开公司,但是公司让我交违约金,我想知道这个协议有效么?我需要交违约金么?
咨询者: 辽宁  [咨询时间:2010-06-15-状态:未解决]
陈学增律师的解答:

如确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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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北京风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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