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
你好!
我父亲生前在武汉市有一住房(有承租权),已于2009年2月去世,有子女5名(1子4女),现在此房将拆迁,我母亲及弟在不出示我父亲履历表的情况下,在我父亲单位开具虚假证明,证明只有1女1子并与拆迁方由我弟(我母亲/我大姐/我弟写明房产给我弟继承,我弟给了我母亲及大姐相应补偿)签订了拆迁协议。
现因我还有3个女儿的权力没有得到主张,但我有我父亲的履历表(上面写得很清楚)请问:
我现在能否主张其弟的与拆迁房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我有此中可有多少份额,其他3人该如何做才能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谢谢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09-04-28-状态:未解决]
陈学增律师的解答:
1、依继承法规定,遗产指被继承人生前个人的合法财产。
2、按北京市相关规定,被拆迁人承租的公房,如承租人是有工作单位的职工,可参加“房改”,没工作单位的居民,在拆迁的同时,可作为公房的“所有人”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3所谓该公房的承租人是指有本市常住户口,且户口注明的居住房是 该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