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用工合同及相关的
您好,我要咨询一些法律问题,简单向您描述情况背景:
我在一家外资公司上班。我与公司于2007年4月签了一份劳动用工合同,今天4月已到期。公司现在与我重新签订新的合同,但只与我签一年的期限。
我所处的办事处是公司的一个分公司,因业务量萎缩将于5月份开始进行关闭分公司的各项行政工作(如税务、工商等),但本地的业务还可以挂在另外一城市分公司的名下继续进行。
另外还有一个情况是,我于5月初将休完产假回公司上班。
现向您咨询以下的问题:
1、 公司与我只签一年的新的劳动合同,这是否合理?我认为这对我不是很有利,好像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是三年的。我向公司相关人士咨询时,他的回答是:我第一次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使用是旧的法规,所以新签的合同是可以沿用旧法规的。
2、 我分公司注销关闭后,主管可能会不想留我而要求我到另外一城市的分公司工作,我会因有孩子而拒绝他,这样他就会以我不胜任工作而要求我离职(有过这样的事件)。如果他这样要求是否合理?而我是否可以拒绝?如果因我拒绝而被要求离职,我是否可以向公司提出补偿?又如何补偿比校有利于我?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09-04-29-状态:已解决]
陈学增律师的解答:
1、按劳动合同法14条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弟39条、第40条第1、2项规定的情形的,可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一般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可以提出经济补偿。
4、不知有无办理各种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