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

您好!我想质询一下关于劳动合同方面事宜:我于2008年3月4号今如苏州良茂电子有限公司,当时公司给我所签合同内容为: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2008 年03 月04 日起至2008 年03 月31 日止。并约定试用期自2008 年03 月04 日起至2008 年04 月04 日止。但是我在公司一直做到2009年2月,最后公司以组织重整为由突然将我解雇,也未提前30天通知!在解雇同时我找公司确认合同适宜,公司人员却以笔误为由!并说劳动局有电子挡案是正确的!请问我这样的事情应该以自己所签合同为主还是以劳动局的电子档为主!我先在想要求公司给我2008年04月04号到2009年02月份双倍工资赔偿!请问我的这样的要求合理吗?劳动仲裁赢的机会有多大?公司说笔误我能得到到赔偿吗?
咨询者: 江苏  [咨询时间:2009-05-18-状态:未解决]
陈学增律师的解答:

1、如上述两份劳动合同都在仲裁委,仲裁委若依法仲裁,您应依法胜诉。

2、您注意其他相关证据的真伪,明确质证观点。

3、仔细阅读庭审笔录,若有误,请改正。

4、庭审后,要求复印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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