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管局的绿色通道是行政行为吗?
吴律师;我是一名台属,06年我买了一套二手房,过户时是通过房管局的绿色通道办理的。一年后,原房主死了,其独子起诉房管局办证违法,要求撤证。法院判决撤证,理由有两个。(1)绿色通道去一名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瑕疵。(2)原房主名字上的指印无法认定真实。请问吴律师这样判对吗?那是行政行为吗?指印确实是真的,为什么说无法认定真实?请帮帮我伸张正义好吗?谢谢。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09-05-25-状态:已解决]
陈学增律师的解答:
1、只要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在职权范围内的行为,既是代表该行政机关的行为。
2、过户必加盖相应公章,只要无违法、违纪行为,该行政行为即为合法、有效。
3、以所谓绿色通道一名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瑕疵为由撤证,于法无据。
4、签字和指印可司法鉴定。
您可提出上诉或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