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为什么不以事实为依据判案?



地方法院为什么不以事实为依据判案?

我公司与甘谋等三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县法院进行了一审。在一审中,县法院委托中介公司依据竣工图鉴定我公司要付施工方29万元基础超深款。在市法院的二审中,市法院组织了对现场实物基础的开挖取证。当事人各方都在市建设局检测中心的《检测现场记录》上面签了字。但市法院在没有专家鉴定结论的情况下,就以 “因竣工图与设计图正、负零标注不一致,无法确定该栋基础超深实际情况” 进行了判决。众所周知,竣工图是施工方按竣工的实物绘制的,只要鉴定开挖的实物基础深度与施工方绘制的竣工图中所标注的基础深度是否相同就可知道有没有造假。(实际上,实物基础深度与竣工图中所标注的基础深度差距巨大,是诈骗)。请问市法院,既然无法确定该栋基础超深实际情况,又为何判决我公司要付施工方29万元该栋基础超深款呢?这不是既推翻了一审中介公司的鉴定结论又采信了该一审的鉴定结论吗?对县、市法院这种不以事实为依据,鼓励造假,司法不公的情况,在省高院立案又非常的困难的情况下.我公司该什么办???



咨询者: 河南  [咨询时间:2009-06-05-状态:未解决]
陈学增律师的解答:

1、类似判决在现今社会是司空见惯的,诉讼中涉及到某些专业技术上的知识,需要委托鉴定部门进行鉴定,该鉴定结论经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作为证据使用。一般来说,法官也好,律师也好,都不是万事通,并且法律规定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不进行鉴定就无法判定是非的法律事实应予鉴定,但这个鉴定权的提起是当事人,认定却在法院。全国十佳律师马军一桩继承案代理了十年,最后打到最高院才胜诉,确是我们学习的榜样。

2、您如确想将该案诉讼进行到底,可将判决书发送到我的邮箱。或传真到01087660048,以便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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