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六十年代自愿交换了自留土,现在是否有权利收回

我的父亲在五六十年代时同邻村村民自愿交换了自留土,由于那个时候缺少法律意意识,没有签订任何书面依据,现在经济发展了这块自留土有了一定的经济价值,现邻村村干部借故说是这块土地在他村的地界上土地要收回,来方便他家修建房屋.因为2004年底我的父亲病故,现在也成了死无对证,即便有的村民知道实情碍于他家的权势也不敢出来作证,而且这位村支书还煸动部份村民到我家闹事,且损坏了我家的农作物.



请问这种行为是否合法,他是否有权利收回这块土地,我们将如何保护合法权益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09-06-05-状态:已解决]
陈学增律师的解答:

1、据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20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

2、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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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北京风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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