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问题
我与2008年9月30日将房屋委托给代理中介公司出租,并签署了委托代理协议,租期1年,2009年9月30日到期。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时,我将房屋出售,新业主同意由该房屋继续出租,直至租赁合同期满为止。为了能更好地划清责任并有效地继续执行合同,我与该代理中介公司协商更改原租赁合同的房主姓名,而遭到中介公司的拒绝,并以我没有提前通知而私自将房屋出售为由,称原租赁合同因为房主变更而自动作废,属我的违约,并称如果我不承认违约将拒绝支付剩下3个月的房租。我的问题是:
1、我知道法律有规定“买卖不破租赁”,既然新业主已同意将原租赁合同继续执行,我觉得我并没有违约。现在双方僵持着已经无法继续沟通,请问如果代理中介公司真的到期不支付房租,我该如何解决?
2、我查到法律还规定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如果房主要将房屋出售应提前3个月通知,否则承租人有权诉讼该买卖合同不成立。而我在2008年9月与中介公司签署委托协议的时候,只是口头通知过在租赁期间我仍然要卖房,并口头要求过中介公司在代理期间帮我找买主。这是否算已提前通知?如果真的要打官司,中介公司可能会因为这个理由提起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吗?
请各位资深律师帮我分析一下,非常感谢!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09-07-02-状态:已解决]
陈学增律师的解答:
1、调解,诉讼。
2、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未提前通知承租人有一定过错,但中介公司 无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