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3-07 17:05:27 文章分类:民事案例
陈太真律师受一家国际婚介公司委托,为其被诉侵犯肖像权纠纷在广州越秀区人民法院出庭抗辩。
纠纷对方作为原告在庭审时首先举证。我方均予以否认。我方作如下的回答:
“第一、原告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就是相片中的人。这也意味着原告没有主张其肖像权利受法律保护的资格。”
“第二、有关网络信息并不是我方发布的”
“第三、有关报纸媒体的发布并不是我方所为”
“第四、我方现在拿到的对方证据根本显示不出原告受到了什么侵害。”
法官在听取我方提出的质证意见后,便询问我方有没有见过原告本人。我方说没有,根本不认识。“原告律师,原告现在在哪?你能不能通知原告本人到庭,因为被告律师提出来的这个问题是有道理的。”
原告答:“她本人现在远在英国。”
法官说:“不管她人在哪里,都有必要到庭的,给你们一个月的时间可以吧。”
诉讼是需要支付成本的过程。优秀的律师应善于降低已方有效抗辩的成本,与此同时善于发现对方的缺陷,以娴熟的法律技能让对方不堪重负。如此一来,我们会胜券在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