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 继承
请问我老伴于2008年2月去世,(我们育有2子1女,均成家另住)我们有一公房,在同年9月拆迁,分了套安置房在我名下,安置房今年可入住。拆迁后给了女儿2万,期间因为我有退休金每月交300给小儿子,一直住小儿子家让他照顾。现在我准备把房子去公证分割给2个儿子,由其中1个儿子拿出1半的房钱给另一个儿子,拿房子的儿子跟我一同住入新的房子,等我去世后房子就归这个儿子所有,我想问下如果我去公证,需不需要女儿签字?如果女儿不签字,我直接公证了,日后她要是在我去世后提出要继承我老伴的遗产,还有用吗,还能得到我老伴的遗产吗?谢谢
咨询者: 江苏 [咨询时间:2011-08-16-状态:已解决]
程向云律师的解答:
因为您只能支配属于自己的财产,除非您老伴去世立有遗嘱声明他的财产归您所有或声明不让女儿继承,否则房子仍有一部分是属于您女儿继承的。没有你和女儿两方同意的前提下之前您给女儿的2万元属于赠予,不属于遗产继承。所以现在需要女儿签字,否则到时候她仍有权主张作为法定继承人进行继承。当然,具体细节建议您直接向公证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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