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柏林区检察院起诉我的这份起诉书有法律效力吗?

2009年2月27日,万柏林区检察院认为证据不足退回万柏林分局补充侦察20天,并且补充侦察到了足以证明我正当防卫的证据,但检察院依然用2009年2月17日就打印好的起诉书起诉我,请问这份起诉书还具有法律效力吗?如果没有法律效力,检察院涉不涉及徇情枉法等渎职犯罪?因为检察院是因为我已经被羁押四个多月,故意隐瞒真相、捏造事实陷害我的万柏林公安分局和不知真相错误批捕我的万柏林检察院都已经无法后退和收手,所以才只能强行起诉我。见2009万刑初字第225号所谓的闫利生故意伤害案。
咨询者: 山西  [咨询时间:2010-05-23-状态:未解决]
程向云律师的解答:

您好,检察院是按照刑事诉讼法办理的,没有起诉书,刑事案件就不能向下进行。是否构成犯罪还要经过法院审理判决,如果无罪,就结案了,判有罪你要上诉维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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