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解除合同书 补充

我跟公司的劳动合同上的“签订日期”是2009年11月1日,“合同期限”是2010年1月1日-12月31日,实际工作时间从2009年7月26日-2010年5月19日,现在公司给的“解除劳动合同书”上的“合同期限”也是2010年1月1日-12月31日,叫我们签字,说不签就不给办退工手续,有的人已经签了,但是我手上有全部工资表,考勤表等可以证明我是在2010年1月1日(即2009年7月26日)开始工作的,因为我现在暂时没有时间去仲裁,我可以签吗?
咨询者: 天津  [咨询时间:2010-06-22-状态:已解决]
程向云律师的解答:

您好,现在是补签合同,签合同和补签合同都是双方同意,不同意的不能勉强。公司不予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的,要支付员工双倍工资的等赔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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