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押金退还问题
我于今年4月19日以付三押一的形式与房东签订了一年的租房合同。但7月初因个人工作原因需要退租,并与房东取得了联系。根据合约上条款,无法续租的情况下需提前一个月时间与房东交涉沟通,我也是因为公司决定突然,差不多等于是提前半个月与房东说明的。当时房东表明,因为可能无法及时有下家租客接上,会导致其一定损失,故无法退还一个月的押金。对其说法,我表示认同,并表示可以用押金中的50%作为赔偿,但遭到房东的执意回拒,其表示最多退还330元(押金为2200元)。更为令人气愤的是,退租的房屋很快有了新的下家。我是19号签订的合约,照理是可以租到7月19日的,但房东为了自身利益,答应了下一个租客于18日便允许其搬入,我被迫提前一天搬出。搬出后,房东又称需要找人来打扫,便从退我的押金中扣除40元作为清扫费。我不明白,在及时有下家租客接上的情况下,房东所谓的“损失”究竟体现在哪里?我被迫提前搬出,还得出钱打扫房子,哪有这样的道理呢?我想咨询一下,房东是否有权利如此扣除我的租金呢?
咨询者: 上海 [咨询时间:2010-07-22-状态:未解决]
程向云律师的解答:
您好,因为你没有提前一个月向出租方提出解除合同,属于你违约。但是还是可以商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