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单位还我们一个公道

我们是在07年6月份进入公司上班,但是那个时间公司还没有正式成立,也就是说筹备期就过来上班了,单位营业执照是在08年8月份办下来的,08年的9月份,单位给上了保险,但是一直不签订劳动合同,直到10年6月份,我们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给单位领导打电话辞职了,现在想要回,11个月的双倍赔偿,法律是否支持?这个11个月的双倍赔偿是能要什么时间段的,怎么计算?如果现在要的话,上诉的话,有没有过诉讼期限?诉讼的时间段应该是从什么时间算起?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0-08-20-状态:未解决]
程向云律师的解答:

您好,从你辞职日起不要超过一年,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建议尽快申请劳动仲裁维权吧。应该得到双倍工资赔偿等等。需要法律帮助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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